第相当一部分群体吃某些产品,包括体验一些理疗是有效果的,能对身体的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帮助。其实有没有他们自己比谁都清楚,自己身体的反应才是最真实的答案。这个行业有些企业很多年了,顾客也跟着很多年了,产品也吃了很多年了。如果说第一次你靠手段能够成功。但你让他吃很多年这个产品,买很多次这个产品,没有效果你说上天可能都没用。
打击养老诈骗尤其是“涉老保健品、食品”的专项行动非常正确、必要。这次最高法要求: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不“拔高”,不“凑数”,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有些地方还提到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原则。这个基调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以及国家司法机构面对各领域实施法律政策的严谨态度。
第二个问题:保健品吃了到底有没有效果?
现在是一个民主开放的时代。对于这个行业,有几个关键问题可以沟通交流。
现在年轻一代是社会整体舆论环境的主体。大部分人对保健品也比较抵触,也没有疾病缠身的恐惧,房子、车子等才是我们的刚需,对保健品无好感很正常,要人人喊打“保健品”,很容易做到。而购买保健品的当事人几千万的中老年人却不太会舆论发声。没有一个通畅的渠道来从大面上客观的反映这些当事人的感受。但有一个非常的奇怪的现象:保健品的负面也都说了很多年了,但依然在中国每一年有上千万的中老年人还在吃,还在买;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吃的人群比例更多;再过十年二十年,这样的人还会更多。原因在哪里?有人说:老人是弱势群体,容易被骗。也有人说:这个行业营销套路很厉害。这些都存在。只是一部分。这一部分要惩治。但也不能抹杀有很多的老年群体吃了确实受益了,这也是相当多的一部分。很多老年人并不傻,有很多都是一些重要单位退休的,60、70岁左右,什么事什么人没见过?吃的盐比年轻人的米还要多,什么道理不明白?很多东西看的比年轻人还透彻。为什么吃保健品?一个是老慢病折磨的。去了很多地方,吃了很多药依然很痛苦,这种难受只有他们自己心里知道。所以有很多人给自己父母说有病就上医院,有病就吃药,大部分人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他们也知道医院的作用。该去医院也都会去,而且去的比你还多。而且还有医保。要是没有需求,谁愿意吃别的瞎折腾。谁愿意没事天天往胃里塞东西。
现实有相当一部分保健品案例中:很多企业的从业者尤其是一线员工以大学生,刚刚涉世的年轻人为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制度不了解。对于目前自己所从事的保健品销售无法界定是不是真的在欺骗老人,有些别的行业都经常用的营销方法放在这个行业里算的上欺骗吗?在各地司法部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在法律条文对于此领域不太细化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几个被害人报案,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查,进行案件查处。涉案的众多员工具体在公司的销售岗位,都在做什么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很多员工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在极大的恐惧中存在可能性的以其他不太合规的方式陈述的口供。有可能存在的情形:你这种行为是欺骗老人钱财,作为底层员工,坦白从宽。而一些员工也并不确定自己是否是刑法层面上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轻易认罪,以求从轻处理。殊不知罪与非罪对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涉案公司的顾客大多数是老年人,老百姓从骨子里是相信政府,相信司法部门的。如果听到司法部门的定性,无论是追赃追物,挽回损失。很快都是受害人进行供词陈述。甚至包括吃着很多产品很有效果的一批顾客。这样受害人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长。从证据链上来说,又有受害人的口供,也有被告人的认罪,还有一定程度销售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证据链闭合了。当然:这里面的“违法”事实是不是够得上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才是问题的核心。如果是,这些过程没任何问题。如果不是或有争议,那就值得探究。到进入司法程序,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很多当事人可能出现本该处在民事纠纷范围中的行为转化为刑事范围。
这可能是一个比例的问题。人体是复杂的,个体也都是不一样的。受基因遗传、后天因素影响,每个人的身体都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任何一种药物、营养素、食品到不同人身上呈现出来的状态一定是不一样的。红曲能降脂,有些人能,有些人就不能。就连药物也是这样。有些人行,有些人不行。但是药物的有效性比例远远高于保健食品和食品。治病一定是靠医院,靠药物作为支撑的。但不管哪种食物或药品,你吃了没有效果,你不能说你被这种食物或药品骗了。这种食物或药品具备的一些功能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同样任何一款正规的保健品,一定也是有很多人吃了是没什么效果的,这是肯定的。这就要求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卖任何产品都不要保证客户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如果你保证了,在民事范围内就涉嫌欺诈。但也一定会有相当比例的人吃了是有不同层面的效果的,这也是肯定的。
无论是任何时代、任何事情、任何观点,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是弹指一挥间。但时间的伟大之处就是最终会把事物的真实和本质告诉我们。今天无论我们对保健品持有多少的主观意识。但放在历史的进程中:“很多以中药、中药成分、营养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对人体的疾病是有帮助的”。这是几千年药食同源、中医学、营养学作为支撑的事实!我们这一代甚至到了下一代,在时代的变化中也会对很多药食同源的保健食品会有更多的感受。每个人都有老去那一天,到那时至少有相当比例的群体老慢病缠身,单纯靠药物无法全面解决,某种非药物的产品对你有某些调理帮助的时候,我们对于健康的理解会更加理性。
至于很多对保健品行业舆论打击:免费送礼品、亲情服务陷阱、培训专业话术。也不宜统统归到这个行业共同的、独有的的违法手段。好像只要是这个行业的人送礼品、拉关系、做培训不管你销售产品有没有问题,只要这样做,就已经是骗人了,都是骗子用的各种花招。这个是要客观对待的。如果你销售产品本身就是以违法的行为获取,你不做上面的这些行为依然是违法;如果你销售的产品没有违法事实,上面的所有行为都没有毛病。都不要把它们妖魔化。哪个行业不用礼品吸引顾客?哪个行业不搞客勤关系?哪个行业的工作人员不记笔记,不做培训?这样戴帽子的打击,值得斟酌。不可否认:保健品行业“动了”很多人的“奶酪”,毕竟父母的养老钱财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人都有各自的立场。有的时候肯定就会着急。但依托精准的法治细则是关键
诚然药物是治疗疾病的,药物在临床医学的作用举足轻重;人有病首先必须去治疗、必须靠医院、必须要用药也是完全正确的;药物、临床医学对人健康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我们也要理性的看到:这么多年老慢病在国家整体的发病数据和存在状态是相对严峻的;是药三分毒,人不能长期就只吃药物,更不能成为药罐子也是常识;很多病尤其老慢病单靠药物是根治不好的老百姓也深有体会;每年中国因长期药物毒副作用以及死于药物的不良反应产生的几十万死亡人数也值得我们警醒;抗生素的滥用、药物过度干预、随意过度吃药输液产生的人体免疫机能下降、细菌耐药性。也影响着国人甚至是年轻一代孩子的健康素质;药物对不同个体效果也存在有或没有,很多的医患矛盾也和药物在不同体质上效果不对等有着关联;人的健康不是靠单一“治病”就能概括的,人治病也不是靠单一“药物”就能全覆盖的;很多老年人很多老慢病看了很多医院、吃了很多药,肠胃不堪其苦,依然很痛苦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反之,以下行为则不能简单定性为罪,定位刑事范围:
第三个问题:保健品行业案例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在哪里?保健品销售行为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的具体化行为都是哪些?
保健品行业案例中以下几种行为应当定为罪,定为刑事的范围。
但具体实施的司法条文是哪些?怎么明确保健品行业案例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怎么明确区分保健品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具体化行为是重中之重。让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有法可依,让各地的执法部门处理案件有法可依。如果司法解释在总关口上不细化。下沉到各地的司法、检察机关等部门。在一些有争议的事情上、可左可右的行为上会可能出现较大的真空地带,以及形成各地司法部门过大的执法裁量尺度。罪与非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对于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都是关系到一辈子的生死攸关的大事。在这种原则性、重大性、致命性的问题上需要有准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做引领。否则同样的案例在不同地方出现的处理结果会出现很大甚至是质的差异。如果不是罪的一旦定位有罪,已经定性,再转换到当事企业、当事人由律师介入再做相关司法辩护工作,实质性的伤害已经彻底形成。中国的无罪辩护公诉案件成功率仅为万分之所以保健品行业的案例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端口需要前移,需要具体到整个行业各种具体的行为当中。
还有一些保健品案例中:一些比较年久的企业,客户和员工相处很多年了,客户在产品服用过程中对自己身体的益处都通过电话、微信语音和企业、员工都经常提起。有些家里孩子都知道也认同,这样的顾客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成为受害人,说不通。甚至出现过有顾客的孩子都在国外或因各种原因没孩子的、孩子不管的。老伴过世帮着老人操理后事的。如果这些都扣上亲情服务的帽子,都冠上是欺骗的手段,实在有悖常理!当然以上这些现象都不足以说明一个企业、一个人是否是是犯罪。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企业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有哪些构成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轻口供重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对保健品行业的案例定性是核心。
对于证据裁判,最高法司法解释:要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并且重点提到了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因为口供无法界定其真假,没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什么环境下陈述的供词,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什么动机下陈述的供词。
社会的进步一个明显的标志:是处在社会当中的大多数人看问题都是客观、理性的。还是那句话:打击是对的,害群之马理应这样。但不要绝对式的全盘否定。到最后可能会形成畸形的现象;病人到医院不管怎么治疗、吃什么药、最后什么结果,都没毛病。保健品一旦吃了没效就是上当受骗。
总之: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当成药去卖?核心的标准:是否以治病为目的,是否把它们当成药误导消费者,明确承诺这些是能治病的,是能治好病的。如果仅仅是讲了些功效,讲了些对疾病有些帮助,应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打击。总之:不管是保健品还是各种功能性的食品。到底有没有“功效”?能不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这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实问题,是由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规定不能把“有功效”规定“没了”,也不能把“没功效”规定“有了”,任何的事物,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对待。总之:不管是保健品和任何功能性食品,如果它的成分具备的功效是有营养学术支撑的,是可以清晰查阅的。某种层面上这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客观存在了。那么规定的出发点:尊重它客观存在的属性,允许其在范围内介绍功效的权利,打击和惩罚的是:夸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诺了对方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
保健对于健康本质上是起积极作用的。要打击的是用违法手段销售产品的行为和人。很多事情物极必反,也避免趋向极端:人的疾病尤其是老慢病除了运动、心态、饮食、以及靠药物靠医院之外,适当的摄入一些功能性的保健产品是有必要的;很多保健产品、功能性食品对于疾病的帮助和改善是客观存在的;有病就上医院,有病就吃药,保健品能管啥用这样论调也过于偏激;中国的药食同源、中医的三分治七分养、营养学中人体健康跟各种营养物质息息相关这些理念也都有长期实践作为支撑。
第四个问题:保健品案例处理如何践行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
而现在在现实中,我们的舆论环境有点口诛笔伐:很多讲这些东西的人,你自己也没吃,也没有亲身感受,说的客观性是存疑的;我们的很多自媒体,保健品正面的报道,一个也不见宣传。这个行业上千万保健品服用人群,只要有出来发声说服用产品受益了,有效果,那就可能是“托”,拿了公司的好处。保健品吃的有效果的案例视而不见或者刻意性压制;但是只要有几个说没有效果的事例,那负面报道的劲可能就非常足,甚至当事人只要说被骗了,说吃了没效果,不经过调查,甚至有些媒体人还在里面先入为主的煽情报道。媒体的客观性就丢失了。面对保健品好或坏的案例这种选择性的报道本身就违背了媒体报道追求客观的原则。
确实这个行业有些违法乱纪的人需要被整治。但有些群体,有些自媒体对保健品,对这个行业过度的“妖魔化”也不宜提倡。打击可以,也是好事,但不要过度的“抹黑”;打击可以,不放过违法犯罪的。但不宜让很多在这个行业操作相对规范的企业、从业人员遭受太过分的“带节奏的舆论打压”,甚至受到有可能出现的从民事层面拔高到刑事层面的“无妄之灾”;打击可以,不能让保健品成为“灵丹妙药”。但不宜形成全民层面的保健品都是无用的,卖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极端的社会氛围。更不宜形成全社会的人尤其是我们的下一代对保健品看法都是无用的。只有医院、药物才是人健康的全部依托这样不太科学的健康观念。
那么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能讲作用吗?能讲功效吗?能讲对疾病有帮助吗?这些很多以营养素、食物精华提取的产品通通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能不能讲作用、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有斟酌和交流的空间。中国的药食同源几千年了:很多食物本身就是药物,本身就是药食两用;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很多食物是可以用来防治疾病的;很多食物对人体是有功效的;这是老百姓几千年生活经验的总结。芹菜对血压,大蒜能杀菌,红曲能降脂,这些事实确实客观存在。既然这些食物对人体有客观存在的功效,那么以这些食物提取的各种功能性食品在以此物质成分所涉及的范围内所具有的功效是可以讲的,否则从逻辑上是不太通的。讲功效可以,但不能夸大甚至承诺有功效。这是对于事物实事求是的态度。法规不能扭曲事物客观存在的属性。不管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都是营养学里面的科学存在,国家对于这些食品都有清晰学术定义和精准划分,相关学术资料介绍的很详细。例如新资源食品:国家鼓励对这类产品的开发与研究。那开发出来干什么?如果没有功效对人体健康没有作用推向市场是为了让老百姓当饭吃去填饱肚子?讲不通吧。国家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批准审核这些产品不能浪费国家资源吧。新资源食品明确定义:有一种或者多种功能,则不在产品介绍中详细标识。很清楚:新资源食品对人体是有功能的。比如双歧杆菌对肠道菌群的调理功效,虾青素抗氧化的功效这在世界营养学层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认了;功能性食品的定义中明确写道:增强体质、防止疾病、调节功能、延缓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确定义:为满足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无论是新资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这些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至于有没有功效?对于疾病有没有帮助?值得斟酌。甚至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会演变成;不是药,又不是保健品,只要宣传有功效,宣传跟疾病有作用,可能就是把食品当成药去卖。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而我们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法律对此领域更专业、更严谨,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显。很多案例决定一个人、一家企业的前途命运。在严谨性上值得去探究。
第一个问题:保健品能不能讲作用?能不能讲功效?能不能讲对疾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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